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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款凭证,怎么证明我取了?”广东佛山,一大爷20多年前在银行存入55000元

来源:Demon财经    时间:2023-04-08 19:09:58

“没有取款凭证,怎么证明我取了?”广东佛山,一大爷20多年前在银行存入55000元,如今急用钱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折记录不全,大部分钱已经被取走。大爷让银行拿出取款凭证,银行又告知其取款凭证也早已经销毁。大爷认为银行在耍赖,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资料图】

郑大爷今年已经70多岁了,想到自己20多年前在某银行存入55000元,便准备将钱取出来养老。

事发当天,郑大爷带着仅有存款记录没有取款记录的存折找到银行办理取款,结果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存折记录不全,20多年前在他存款没几个月的时候,账户内的54950元钱就被全部取走,现如今账户内本金加利息仅有100余元。

郑大爷认为自己并没有取过钱、也没有告诉过任何人存折密码、让人取过钱,于是要求银行出示取款凭证。又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取款凭证早已经销毁,不存在了。

郑大爷认为银行是在耍赖,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55000元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庭上,郑大爷认为,自己的存在盖有银行的印章,并且由银行打印载明自己在20多年前在银行存入了55000元的存款记录。银行告知其钱已经几乎全被取走,但是却无法出示任何的取款记录,是违反双方储蓄存款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而面对郑大爷的指控银行则认为,第一,郑大爷的存折记录没有及时更新,所显示的信息并非该账户的真实余额情况。根据银行系统记录的交易明细,郑大爷早在20多年前、存款没几个月的时候就取走了54950元。

第二,涉事银行作为大型国有银行,系统受到银保监会监督,系统导出数据在真实性、合法性上有充分保障。当存折显示的余额与银行系统不符时,应以银行系统记载为准。第三,在2000年时拥有50000元存款并不算小数目,而郑大爷在20多年的时间内不去取款或做其他处理的可能性不高,也不符合常理。银行初步判断郑大爷或其授权委托人早在20年前就通过异地取款的形式将款项取走。

第四,根据我国关于金融机构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传票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长为15年,被告无法提供20年前郑大爷在异地网点支取存款的相关取款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银行认为,郑大爷没有理由不知道案涉存款早在20年前已通过异地网点支取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郑大爷的全部诉求。法院怎么判?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双方对存折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存折是否存在取款记录,以及银行对两笔取款是否存在过错。

就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郑大爷手持的案涉存折上仅有于开户日存入的55000元的一条记录,在发生实际交易时及交易后没有及时进行打印记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活期储蓄存款存折的实际使用情况及生活常理。

虽然涉事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均系被告银行内部的管理规定,但基于银行业的实际业务操作需要和国家对金融机构存款的监管因素,涉事银行关于案涉存折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长为15年且已销毁的陈述,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涉事银行的业务操作具有合规性,涉事银行的陈述具有合理性。

故而,法院认为,虽然涉事银行未能提交涉案存折交易明细所对应的原始取款凭据等会计账册,但是可以认定银行系统交易记录具有真实性。而郑大爷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交易流水情况不具有真实性,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就第二个问题,案涉存折设置有取款密码,该密码设置增强了存折存款的安全性,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案涉存折因丢失、被盗取等原因而被随意取款的风险。郑大爷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案涉存折取款记录系被第三人侵占,也不能证明银行在上述取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郑大爷同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就存折内百余元存款,法院认为,根据银行的交易记录显示,案涉存折还有百余元余款,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考虑到案涉存折是否有最新的利息交易等因素,决定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告知郑大爷可持案涉存折到被告银行网点进行交易流水打印及申请取出余额。

故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郑大爷的全部诉请,并判令郑大爷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而因本案采用了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载明,本案属于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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