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三大原则防范商业银行金融风险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决策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体制性风险等。在这些风险当中,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中最突出、最集中,也是最严峻的风险。我们知道,贷款促进了民间商业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也险象环生,因为其极大地增加了金融活动中的不稳定性,而这种不稳定性带来了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主要是因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带来的各种损失,从而能够影响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正因如此,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所体现的三大原则显得如此重要,即安全性、流动性性和效益性。《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性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它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外所有经营发展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序,它要求尽可能地使商业银行贷款和投资安全、无损地流入银行,避免各种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流动性也是一条重要原则,即要求银行应当把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存款的种类、期限进行适度分配商业银行,同时还必须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比例。效益性原则则是要求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贷款成本、存款利息,以及借款人信誉等级等各方面的因素,做好贷款的定价工作。这三大原则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维护银行金融体系的大局稳定。
那么,三者是如何起作用的呢?
比如在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通过控制比例就能够控制银行毫无顾忌地放贷,能够增强商业银行抵御外界经济动荡干扰的能力,正所谓“手里有钱,心中不慌”,而且这一套程序有助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的日趋完善和科学化,真正去识别出一些优质的贷款业务和很多潜在的风险。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这一套组合拳下来,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就不会“太任性”。
又比如,我国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的规定。所谓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特别是发放信用贷款,会危害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使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很可能背离公平原则,在审查、批准过程中可能出现放松,也会增加信贷资金的风险,给银行安全进行资产经营埋下隐患。为此,《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最后,防范信用风险一个极为有效的措施就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当今担保贷款是我国最主要的贷款形式。而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完全以贷款人品德、财务状况、预期未来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为凭而发放的贷款。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贷款业务的收益,在发放信用贷款前,商业银行必须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掌握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信用程度,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发放信用贷款和发放多少信用贷款。为此,商业银行贷款,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当前,我国正面临金融领域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已经正式挂牌成立,银行的金融监管正在逐渐进入深水区。巨轮远航需要持久而强劲的动力,国家金融这艘巨轮正在披荆斩棘地前进,而中国大大小小的商业银行正是这艘巨轮不断前进的动力,加大对商业银行三大原则的监管,坚定不移地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必将使其行稳而致远。
上一篇:养老金计算公式2020年_养老金计算公式2020-世界通讯
下一篇:最后一页
Copyright 2015-2023 今日导报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3005074号-40 联系邮箱:5 85 59 73 @qq.com